刘远、冯永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保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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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保213号案件名称
刘远、冯永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远;冯永才;郭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保213号申请执行人:刘远,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盛世花园。被执行人:冯永才,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土岗乡大程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川县。被执行人:郭小红,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土岗乡大程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川县。申请执行人刘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冯永才、郭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4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冯永才、郭小红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对被执行人冯永才、郭小红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延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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