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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冯永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保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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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保213号
  • 案件名称

    刘远、冯永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远;冯永才;郭小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保213号申请执行人:刘远,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盛世花园。被执行人:冯永才,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土岗乡大程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川县。被执行人:郭小红,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土岗乡大程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川县。申请执行人刘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冯永才、郭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4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冯永才、郭小红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对被执行人冯永才、郭小红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延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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