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爱国与杨国宏、刘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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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364号案件名称
邱爱国与杨国宏、刘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邱爱国;杨国宏;刘福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64号原告:邱爱国,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文孝,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国宏,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文孝,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福祥,男,汉族,1989年7月4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邱爱国、杨国宏诉被告刘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邱爱国、杨国宏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福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爱国、杨国宏撤回对被告刘福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邱爱国、杨国宏负担。 审判员 赵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方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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