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邱爱国与杨国宏、刘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364号
  • 案件名称

    邱爱国与杨国宏、刘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邱爱国;杨国宏;刘福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64号原告:邱爱国,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文孝,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国宏,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文孝,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福祥,男,汉族,1989年7月4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邱爱国、杨国宏诉被告刘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邱爱国、杨国宏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福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爱国、杨国宏撤回对被告刘福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邱爱国、杨国宏负担。        审判员    赵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方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