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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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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132号
  • 案件名称

    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宜,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陕西省韩城市XX镇XX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3280W被执行人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正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谭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37943T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与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0974.8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5元,由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被执行人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在被执行人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敏正所在村组进行调查,该XX组XX线索。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反馈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递交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                             审  判  员     李武军                             审  判  员     高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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