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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7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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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776号
  • 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7776号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993W。法定代表人:何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彦,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连海,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李忠美,女,1951年8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宏彦、田连海,被告李忠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忠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258.00元。二、判令被告李忠美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47640.74元,并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0.49445‰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三、判令被告李忠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借款人肖本金与原告下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田信用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2017年7月24日,借款人肖本金向原告下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田信用社申请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壹年,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止,月利率为6.9963‰,贷款逾期的月罚息利率为10.49445%‰。如被告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本次贷款按季结息,到期还清。被告李忠美与借款人肖本金系夫妻关系,本次借款被告李忠美与借款人肖本金共同签署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忠美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0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本付息,至2021年6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46898.74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归还款项,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付息,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并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为追索贷款而发生的诉讼费等费用,应由被告连带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支持诉请。被告李忠美辩称:借款是肖本金带着被告去的,被告没有签字,也没有按手印。被告现在带残疾,没有能力偿还款项。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忠美与肖本金(已死亡)原为夫妻关系。2016年7月26日,借款人肖本金与原告下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田信用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2017年7月24日,借款人肖本金向原告下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田信用社申请借款100000元用于养牛。被告李忠美作为肖本金配偶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上签字。当日,原告下属的保田信用社向原告肖本金发放了贷款100000元,肖本金及被告李忠美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壹年,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止,月利率为6.9963‰,贷款逾期的月罚息利率为10.49445‰,按季结息,一次还本。肖本金于2018年1月2日死亡,贷款到期后,被告李忠美未按时还本付息,至2021年6月20日,被告李忠美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46898.74元。以上事实除当事人的陈述外,还有如下证据在卷佐证:原告提交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款本息统计表、还款还息记录表、被告及肖本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肖本金死亡查询信息。本院认为: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保田信用社系原告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权利义务可由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和承担。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经审批许可经营金融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下属的保田信用社与肖本金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肖本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保田信用社依照肖本金与李忠美的申请发放贷款100000元,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义务。肖本金及李忠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现肖本金已死亡,虽被告李忠美辩称其未申请借款,未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捺印,但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李忠美未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视为被告李忠美对自身权利放弃,根据举证规则,应由被告李忠美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李忠美为共同借款人,因该笔借款为被告李忠美与肖本金共同申请所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现肖本金已死亡,被告李忠美作为共同债务人负有还款义务,现被告李忠美在借款到期未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李忠美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的义务以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李忠美偿还借款本金99258元,并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47640.74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21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应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49445‰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258元,并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47640.74元,本息合计146898.74元;2021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应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49445‰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9元,由被告李忠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文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娟娟书 记 员 丁文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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