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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廉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52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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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52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廉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廉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5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83060003XB。负责人:张磊,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廉辉,男,1972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申请执行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52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玺   臣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长   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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