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4刑初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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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刑初456号案件名称
刘东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东日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4刑初456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东日,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吉船检刑诉(202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日危险驾驶一案,诉来本院后,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徐明月、张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东日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银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铁立交桥辅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东日静脉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98.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东日供认并有在卷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东日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但考虑被告人刘东日认罪认罚、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执行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东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晓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俊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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