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马华忠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执保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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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保8号案件名称
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马华忠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马华忠;屈景渝;李林华;刘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执保8号申请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马华忠,男。被申请人:屈景渝,男。被申请人:李林华,男。被申请人:刘明,女。申请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华忠、屈景渝、李林华、刘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屈景渝的保全金额为不超过37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作出(2021)湘04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9428.04元、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存款9291.44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7587.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693.67元,共计48000.27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2021)湘04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现通知如下: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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