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崇华、马伟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6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681号案件名称
卜崇华、马伟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卜崇华;马伟龙;陈晓燕;马伟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卜崇华,女,汉族,1971年11月15日生,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马伟龙,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陈晓燕,女,汉族,1982年12月4日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马伟明,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生,住志丹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卜崇华与被执行人马伟龙、陈晓燕、马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5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卜崇华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马伟龙、陈晓燕、马伟明给付申请执行人卜崇华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16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伟龙、陈晓燕、马伟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陈晓燕、马伟明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经查被执行人马伟明名下有存款4369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交纳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41540元全部领走,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68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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