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飞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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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371号案件名称
杨鹏飞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鹏飞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371号罪犯杨鹏飞,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古交市梭峪乡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古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服刑期间履行完毕),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阳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晋03刑更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1)晋城监减字第59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识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100%,出勤率达98.5%;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余5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杨鹏飞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次数、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狱内消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鹏飞予以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延福胜审判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 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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