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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鹏、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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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379号
  • 案件名称

    任鹏、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任鹏;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王绍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任鹏,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力旺康景小区43栋103号。法定代表人: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绍久,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任鹏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王绍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绍久、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鹏借款250万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9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息15.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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