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鹏、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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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379号案件名称
任鹏、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任鹏;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王绍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任鹏,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力旺康景小区43栋103号。法定代表人: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绍久,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任鹏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王绍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绍久、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鹏借款250万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9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息15.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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