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辉云、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7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62号案件名称
罗辉云、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罗辉云;潘艳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罗辉云,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潘艳玲,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辉云与被执行人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人:秦飞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志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939号 下一篇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许兴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