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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霞、孙艳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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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2061号
  • 案件名称

    胡艳霞、孙艳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艳霞;孙艳芝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胡艳霞,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被执行人:孙艳芝,女,汉族,1981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本院在执行胡艳霞与孙艳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艳芝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动产登记中心暂时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2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莉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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