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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冰倩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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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11346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泰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冰倩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泰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冰倩;河南泰美维纳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11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飞,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冰倩,女,1997年6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言彦,河南春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美维纳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1号院1号楼3层商11号。法定代表人:陈鹏飞,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泰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冰倩、河南泰美维纳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3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泰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泰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河南泰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阳书 记 员 黄秋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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