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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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508号案件名称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公用局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尧,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平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庆街199号。法定代表人:郑永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强,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原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58号。负责人:侯绍立,该局局长。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6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管辖权裁定书应予撤销。本案属于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二、民事法律尊重和保护意思自治,书面协议选择的法院并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因此,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是本案各当事人一致的选择。被上诉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无效。施工地点在沈阳市于洪区,本案应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当时约定的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是因为该合同是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我方没有注意到。被上诉人沈阳市市政公用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以与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为依据,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被上诉人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本息的责任,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因本案中当事人所涉纠纷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地点为沈阳市于洪区,故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案涉《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已约定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的主张,《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虽对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该合同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且案涉工程亦非属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关的工程,即亦非属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本案由沈阳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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