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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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566号案件名称
王兵、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兵;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566号原告:王兵,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王兵与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兵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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