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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权、芮雪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1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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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执707号
  • 案件名称

    贾宝权、芮雪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贾宝权;芮雪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贾宝权,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芮雪亮,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待业,住承德县。申请执行人贾宝权与被执行人芮雪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1.16万元。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2.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3.本院两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通过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冀H×××××号轿车一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调查。向承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股息分红。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德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向承德银行承德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5.本院向承德县司法局调查,司法局称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再次被捕,现不知道下落。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工作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11.16万元,已经执行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依职权开展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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