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石仔、陈美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4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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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400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石仔、陈美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罗石仔;陈美华;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石仔,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陈美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八一中路(城关中学)侧面。法定代表人:陈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美华、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石仔与被执行人陈美华于2021年5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罗石仔与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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