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5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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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5935号案件名称
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5935号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浑河十街二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33275540。法定代表人:金英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吉焕,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谷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楠,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瑶,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89347Y。法定代表人:刘伯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坤人民陪审员 李艳彬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易瑾书 记 员 于 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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