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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5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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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593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5935号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浑河十街二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33275540。法定代表人:金英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吉焕,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谷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楠,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瑶,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89347Y。法定代表人:刘伯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坤人民陪审员  李艳彬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易瑾书 记 员  于 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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