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宝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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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614号案件名称
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宝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宝官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614号原告: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长胜花园4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6658075032。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军。系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宋宝官,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原告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宝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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