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荣、黄春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民终31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民终3176号案件名称
赵秀荣、黄春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秀荣;黄春霞;刘太平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民终3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荣,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霞,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太平,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上诉人赵秀荣因与被上诉人黄春霞、刘太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秀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玮审 判 员 段 旭审 判 员 张月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过金秋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恋、汉寿县人民法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2执1546号 下一篇 韩志宇、代录辉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