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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荣、黄春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民终3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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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民终3176号
  • 案件名称

    赵秀荣、黄春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秀荣;黄春霞;刘太平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民终3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荣,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霞,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太平,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上诉人赵秀荣因与被上诉人黄春霞、刘太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秀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玮审 判 员  段 旭审 判 员  张月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过金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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