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尔荪托合提·加帕尔等麦麦提托合提·托合尼亚孜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2021)新32民辖终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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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民辖终14号案件名称
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尔荪托合提·加帕尔等麦麦提托合提·托合尼亚孜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尔荪托合提·加帕尔;麦麦提托合提·托合尼亚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2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南山新区南八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尔荪托合提·加帕尔,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原审被告:麦麦提托合提·托合尼亚孜,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麦麦提托合提·托合尼亚孜与被上诉人图尔荪托合提·加帕尔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7日作出(2021)新3224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据以起诉的依据是被上诉人于原审被告所定位的劳务施工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属非法分包行为并非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该纠纷是因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洛浦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5年度建设项目而引发但产生争议的合同是上诉人于原审被告所定位的劳务施工合同,而并非工程施工合同,按无效合同适用管辖地。故本案应由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撤销(2021)新3224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被上诉人图尔荪托合提·加帕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麦麦提托合提·托合尼亚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纠纷是因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洛浦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5年度建设项目而引发产生的争议纠纷,该纠纷应适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位于洛浦县辖区,故洛浦县人民法院享有案件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红成审判员 艾则孜江·艾合买提审判员 牛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袁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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