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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宏、蒲彩勇等刘世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5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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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执58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苏小宏、蒲彩勇等刘世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苏小宏;蒲彩勇;刘世伍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5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小宏,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蒲彩勇,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刘世伍,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丽园七区。    申请执行人苏小宏与被执行人蒲彩勇、刘世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412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蒲彩勇、刘世伍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小宏。被执行人蒲彩勇名下车牌号为×××号长城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车辆登记手续,但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视为执行不能财产。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公积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股权,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余款27122.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蒲彩勇、刘世伍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邢慧审判员    周玉熙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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