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宏、蒲彩勇等刘世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5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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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执585号之二案件名称
苏小宏、蒲彩勇等刘世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苏小宏;蒲彩勇;刘世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5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小宏,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蒲彩勇,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刘世伍,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丽园七区。 申请执行人苏小宏与被执行人蒲彩勇、刘世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412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蒲彩勇、刘世伍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小宏。被执行人蒲彩勇名下车牌号为×××号长城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车辆登记手续,但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视为执行不能财产。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公积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股权,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余款27122.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蒲彩勇、刘世伍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邢慧审判员 周玉熙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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