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四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刑初155号案件名称
张四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四来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赌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4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四来,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7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晨,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良检刑诉[202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四来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四来及其指定辩护人雷顺勇、朱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四来以营利为目的,同意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村浴池内放置游戏机一台,供他人通过玩游戏赢取积分后返现。经XX机关认定,该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经从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交易明细显示,在此期间,该赌博机的赌资数额为125074.48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四来从吴某某处获得利润分成7388元。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四来为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并获取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时超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四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四来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认为被告人张四来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四来到案后积极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四来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四来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四来妻子长年患病,一儿子患有癫痫疾病,家庭处境困难,被告人所在村委会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四来以营利为目的,同意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村浴池内放置游戏机一台,供他人通过玩游戏赢取积分后返现。经XX机关认定,该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经从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交易明细显示,在此期间,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所涉赌资数额为125074.48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四来从吴某某处获得利润分成7388元。 2021年4月6日,西安市阎良分局武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西安市新城区XX村浴池将张四来抓获。经审讯,张四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截图;5、微信交易记录;6、赌博机认定书;7、被告人张四来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四来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为其提供场地且参与分成,其行为已0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四来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四来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四来以营利为目的,同意他人在其经营的场所放置赌博机,该赌博机虽赢取积分返现由上线控制,但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仍由其经营并管理,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仍起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四来到案后积极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其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后其家属代为主动缴纳罚金等的实际情况,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但宣告其缓刑,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四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先行羁押期间2021年4月6日已折抵刑期;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四来的犯罪违法所得7388元,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阮建锋 人民陪审员 张尤特 人民陪审员 康奋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凌霄 书 记 员 张皓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子涵、张晓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3067号 下一篇 苏小宏、蒲彩勇等刘世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585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