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辉、刘迎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恢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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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恢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志辉、刘迎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志辉;刘迎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辉。被执行人刘迎伟。申请执行人李志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迎伟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执行人刘迎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志辉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多次发起对被执行人刘迎伟的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迎伟的银行账户。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迎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依法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经查,已查封并处置了被执行人刘迎伟名下不动产,但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5、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志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志辉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约为350000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执行到位金额约为20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泽元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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