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石朋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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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22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石朋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石朋万;陆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被执行人:石朋万。被执行人:陆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与被执行人石朋万、陆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4执恢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审 判 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伟南书 记 员 杨春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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