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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宏伟、李邦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34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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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34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段宏伟、李邦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段宏伟;李邦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宏伟,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南塬头村一组。被执行人:李邦辉,女,1989年5月2日出生,住千阳县张家塬镇双庙塬村四组。段宏伟与李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李邦辉归还段宏伟借款3650元,于2021年8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系调解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段宏伟负担。被执行人李邦辉未按期履行借款3650元。段宏伟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邦辉履行借款36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邦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邦辉履行案款36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经网络查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邦辉银行存款1768.03元,被执行人李邦辉缴纳9.9元,共计1777.93元,其中50元缴纳执行费,1727.93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1922.07元申请执行人段宏伟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丁千生书 记 员 景 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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