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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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80号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80号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朱振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兴文,男,临河支行行长。 被告:张丽玲,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婷书记员 王佳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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