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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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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80号
  • 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玲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80号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朱振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兴文,男,临河支行行长。        被告:张丽玲,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婷书记员    王佳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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