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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广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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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599号
  • 案件名称

    钟广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钟广安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刑初59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广安,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州市从化区,住广州市从化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广安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珍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钟广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北星路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钟广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广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钟广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广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广安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广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广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及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广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春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静文 书 记 员 梁嘉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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