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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兵、段诗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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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110号
  • 案件名称

    张小兵、段诗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小兵;段诗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110号张小兵、段诗学:本院在执行张小兵申请执行段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88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诗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段诗学向申请人张小兵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保全费130元、执行费28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诗学在银行的存款共计25650元,支付申请人张小兵借款本金2.5万元、案件受理费240元、保全费130元共计25370元,缴纳执行费280元。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段诗学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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