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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夏立国等李爱莲、贾丽娜、贾镇源、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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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802号
  • 案件名称

    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夏立国等李爱莲、贾丽娜、贾镇源、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夏立国;李爱莲;贾丽娜;贾镇源;钱利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曲鲁海乡。    法定代表人:钱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立国,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盈潮,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莲,女,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丽娜(李爱莲之女),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镇源(李爱莲之子),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钱利民,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向新禽业公司)、夏立国因与被上诉人李爱莲、贾丽娜、贾镇源,原审被告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2,787,200元系另案贾镇源、李爱莲诉向新禽业公司、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立国民间借贷纠纷[(2020)新4002民初1082号]案件查明的向新禽业公司向贾镇源、李爱莲借款10,600,000元与该案中贾镇源、李爱莲主张的借款7,812,800元的差额,即本案以(2020)新4002民初108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鉴于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新40民终1831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新40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即出现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夏立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芦梦璇审判员    王国彪审判员    何学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邹洁书记员    宋思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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