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夏立国等李爱莲、贾丽娜、贾镇源、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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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802号案件名称
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夏立国等李爱莲、贾丽娜、贾镇源、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夏立国;李爱莲;贾丽娜;贾镇源;钱利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曲鲁海乡。 法定代表人:钱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立国,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盈潮,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莲,女,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丽娜(李爱莲之女),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镇源(李爱莲之子),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钱利民,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向新禽业公司)、夏立国因与被上诉人李爱莲、贾丽娜、贾镇源,原审被告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2,787,200元系另案贾镇源、李爱莲诉向新禽业公司、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立国民间借贷纠纷[(2020)新4002民初1082号]案件查明的向新禽业公司向贾镇源、李爱莲借款10,600,000元与该案中贾镇源、李爱莲主张的借款7,812,800元的差额,即本案以(2020)新4002民初108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鉴于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新40民终1831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新40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即出现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夏立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芦梦璇审判员 王国彪审判员 何学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邹洁书记员 宋思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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