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香莲、白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05号案件名称
韩香莲、白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韩香莲;白雪梅;袁宝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05号申请执行人:韩香莲,女,1982年10月2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白雪梅,女,1981年6月4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袁宝军,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韩香莲与被执行人白雪梅、袁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2401民初3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崔秀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雪梅、袁宝军返还案件受理费151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袁宝军中国工商银行0808290101004137782账户内存款1011.75元;划拨被执行人白雪梅中国工商银行0808611601015746167账户内存款506.25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崔秀梅申请本院(2021)吉2401民初30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1518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严艳的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2041号 下一篇 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肥禧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民初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