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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香莲、白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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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05号
  • 案件名称

    韩香莲、白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韩香莲;白雪梅;袁宝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05号申请执行人:韩香莲,女,1982年10月2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白雪梅,女,1981年6月4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袁宝军,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韩香莲与被执行人白雪梅、袁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2401民初3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崔秀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雪梅、袁宝军返还案件受理费151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袁宝军中国工商银行0808290101004137782账户内存款1011.75元;划拨被执行人白雪梅中国工商银行0808611601015746167账户内存款506.25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崔秀梅申请本院(2021)吉2401民初30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1518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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