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六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恢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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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516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六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六元;谭定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22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该行田坪支行行长。代理授权,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曹六元,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谭定娥,女,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六元、谭定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执行结案,另收取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56元,立案执行费462.45元。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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