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志坚、彭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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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23号案件名称
彭志坚、彭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彭志坚;彭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彭志坚(曾用名彭志江),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彭伟,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志坚与被告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921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 胜书 记 员 余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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