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亮、苏新国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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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689号案件名称
马明亮、苏新国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明亮;苏新国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689号原告:马明亮,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苏新国,男,47岁,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马明亮与苏新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马明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明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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