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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亮、苏新国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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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689号
  • 案件名称

    马明亮、苏新国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马明亮;苏新国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689号原告:马明亮,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苏新国,男,47岁,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马明亮与苏新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马明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明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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