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云水天餐饮有限公司、陕西德立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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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1184号案件名称
西安云水天餐饮有限公司、陕西德立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安云水天餐饮有限公司;陕西德立安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1184号 原告:陕西德立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1DDGX8。法定代表人:丁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西安云水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与慈恩东路十字东南角(XX城XX园XX区)玻璃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PA2119。法定代表人:韩阳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立安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云水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德立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9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颖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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