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围围、刘春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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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798号案件名称
王围围、刘春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围围;刘春玲;张岩;于晓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798号申请执行人:王围围。申请执行人:刘春玲。被执行人:张岩。被执行人:于晓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围围、刘春玲与被执行人张岩、于晓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博吉审判员 郭 皓审判员 刘共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威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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