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围围、刘春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7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798号
  • 案件名称

    王围围、刘春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围围;刘春玲;张岩;于晓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798号申请执行人:王围围。申请执行人:刘春玲。被执行人:张岩。被执行人:于晓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围围、刘春玲与被执行人张岩、于晓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博吉审判员  郭 皓审判员  刘共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威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