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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明、陈飞进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执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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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执149号
  • 案件名称

    张建明、陈飞进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建明;陈飞进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陈飞进,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人陈飞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09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张建明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湘09民终214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追加益阳市陈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并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湘0903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湘09民初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飞进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飞进户籍所在地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湘09民初4号民事判决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熊文佳审判员  夏 勇审判员  易友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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