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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铂阳非法买卖枪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13刑初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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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刑初300号
  • 案件名称

    舒铂阳非法买卖枪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舒铂阳
  • 案件缘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13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某院。被告人舒铂阳,男,1995年5月2日出生,瑶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中医院医生,捕前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晨阳家园小区4号3-25-10(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18日被沈阳市某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24日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某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某局沈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辩护人岳国庆,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某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1]Z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铂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某院检察官张林丽、检察官助理孙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铂阳及其辩护人岳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铂阳于2020年4月8日在淘宝网站注册成立了店铺名为“城市猎手科技”的怀化城市猎手科技有限公司,实体店地址为湖南申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鹤城区返乡创业园3028号,舒铂阳为法定代表人,其经营范围为玩具研发、水弹枪、电动玩具枪、玩具配件、金属配件等。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舒铂阳通过其淘宝店铺“城市猎手科技”以人民币2156元的价格向鲁某贩卖MST2011水弹枪一把、飞头两个、飞机头一个、抗寒匣一个,其中MST2011水弹枪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899元。后被告人舒铂阳通过微信从赵某(微信名“烽火狼烟”)手中以每把人民币1499元的价格购买MST2011水弹枪两把,由赵某(另案处理)将其中一把直接发货给山东省的鲁某,另一把发货给江苏省的吴凡。被告人舒铂阳从鲁某处获利人民币400元。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舒铂阳向鲁某贩卖的MST2011水弹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充气式气手枪,枪口比动能为3.03焦耳/平方厘米。2020年12月初,被告人舒铂阳以贩卖为目的从陈某(另案处理)手中以每把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进购MST2011水弹枪9把。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舒铂阳通过其淘宝店铺“城市猎手科技”以每把人民币1899元的价格向佟亮、刘某贩卖MST2011水弹各枪一支,被告人舒铂阳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098元。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舒铂阳向刘某贩卖的MST2011水弹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充气式气手枪,枪口比动能为2.08焦耳/平方厘米,舒铂阳向佟亮贩卖的MST2011水弹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充气式气手枪,枪口比动能为1.92焦耳/平方厘米。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常表、电话查询记录、淘宝交易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凭证、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佟亮、刘某、鲁某等人的证言;同案赵某、陈某的供述;被告人舒铂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铂阳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铂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舒铂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若在法庭审理阶段未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舒铂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舒铂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舒铂阳辩护人的意见是:一、某机关存在“钓鱼执法”的可能;二、涉案枪支的扣押未见见证人签名,程序违法;三、证人的询问笔录存在时间冲突,枪支鉴定程序违法;四、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小,危害不大,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舒铂阳于2021年4月18日在怀化市中医院附近被某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舒铂阳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称某机关的办案程序违法和“钓鱼执法”的辩护意见,经查,某机关已出具相关材料对出现的笔误等予以说明,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上述瑕疵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称“枪支鉴定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要求重新鉴定,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舒铂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铂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二、违法所得五千九百五十四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追缴);三、收缴、扣押物品由扣押、收缴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晨人民陪审员  郑新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包凌雯书 记 员  王 玉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法信超链:案例11篇期刊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某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某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某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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