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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风山、魏保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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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景风山、魏保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景风山;魏保红;常春梅;常军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风山,男,1956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米粮山社区中山街227号。被执行人:魏保红,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张家沟村。被执行人:常春梅,女,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林虎山社区育才小区082号。被执行人:常军红,男,汉族,1974年9月8日生,农民,现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桃树洼子长采油厂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风山与被执行人魏保红、常春梅、常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魏保红、常春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常军红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99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查封了魏保红名下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愿意等待评估、拍卖该房产,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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