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薛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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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458号案件名称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薛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薛国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458号 原告:薛国华,男,生于1971年XX月XX日,汉族,住勉县XX镇XX村XX组XX号。委托代理人:李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薛国华与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国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国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薛国华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谢 利 红书 记 员 廖 园 英 本法律文书于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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