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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兴芳、孙祖强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3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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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3984号
  • 案件名称

    孙兴芳、孙祖强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兴芳;孙祖强;李晓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3984号申请执行人:孙兴芳,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孙祖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李晓丽,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兴芳与被执行人孙祖强、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于收案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9)辽0114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告知本人后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114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董文强执行员  崔 凯执行员  刘珏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姬明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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