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庆与杨名庆,杨德术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申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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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申16号案件名称
刘道庆与杨名庆,杨德术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道庆;杨名庆;杨德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道庆,男,生于1950年9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志凌,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德术,男,生于1953年5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名庆,男,生于1958年8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再审申请人刘道庆与被申请人杨德术、杨名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渝0236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道庆申请再审称,1、原审庭审中,杨德术申请证人刘应太出庭作证,称其看到了杨德术将向申请人的借款交给了杨名庆,结合庭审过程及刘应太嗣后出具的新的证明,刘应太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虚假陈述。2、送达程序错误,申请人接到判决书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法院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填写签收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并要求申请人第一时间在已经写好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字,事实上,申请人10月15日不在奉节,无法进行签收。以上送达程序严重违背了法律文书送达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道庆现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借条所载明的借款事实且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道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张 明 霞 审 判 员 陈 建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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