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帅、杨翠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13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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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307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帅、杨翠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帅;杨翠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13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帅,男性,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杨翠翠,女,汉族,1986年07月19日生,住庆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翠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翠翠在085e×××@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20.4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翠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晓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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