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胜、戴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3执2769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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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3执2769号之八案件名称
吴启胜、戴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启胜;戴红梅;戴海根;冯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3执2769号之八被执行人:吴启胜,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戴红梅,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戴海根,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冯玉,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吴启胜、戴红梅、戴海根、冯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启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启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85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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