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男、刘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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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340号案件名称
刘艳男、刘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艳男;刘艳红;田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340号原告:刘艳男,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刘艳红,女,1979年7月31日出生,现住。被告:田丰,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刘艳男与被告刘艳红、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艳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自2020年10月9日至欠款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9日,被告刘艳红通过其同学向原告刘艳男借款167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按照日利率0.05%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被告田丰与刘艳红系夫妻关系,被告田丰对此借款知情,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此次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被告刘艳红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刘艳男不能提供被告刘艳红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艳红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刘艳红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艳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0元,退还原告刘艳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啸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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