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宇杰、深圳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5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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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5000号案件名称
曹宇杰、深圳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曹宇杰;深圳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5000号原告:曹宇杰,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中山大道与振环路交汇处龙光·玖云著大楼3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307633。法定代表人:沈沛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晴,女。被告: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1栋2005(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6854B。法定代表人:沈沛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女。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宇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阳云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容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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