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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宇杰、深圳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5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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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5000号
  • 案件名称

    曹宇杰、深圳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曹宇杰;深圳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5000号原告:曹宇杰,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中山大道与振环路交汇处龙光·玖云著大楼3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307633。法定代表人:沈沛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晴,女。被告: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1栋2005(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6854B。法定代表人:沈沛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女。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宇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阳云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容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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