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国、胡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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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365号案件名称
陈志国、胡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志国;胡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国,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胡波,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国与被执行人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6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泽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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