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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国、胡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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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365号
  • 案件名称

    陈志国、胡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志国;胡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国,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胡波,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国与被执行人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6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泽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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