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登飞、陈卫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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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529号案件名称
纪登飞、陈卫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纪登飞;陈卫群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82民初252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被告: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纪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叱干亚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崔晓娟书 记 员 李 剑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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