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97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9703号案件名称
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9703号 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9679B。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力,女,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蔡莹,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市辖区。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花桂新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19号之十三 下一篇 陕西尖张安鑫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原恒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