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与庞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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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729号案件名称
陈永与庞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永;庞金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729号 原告:陈永,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庞金容,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陈永与被告庞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陈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节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子恒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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